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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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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宝鸡支行原行长刘金城栽了

受贿23万判刑13年

本报综合消息 中国银行原宝鸡支行行长刘金城受贿一案,近日由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金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今年50岁的刘金城是扶风县人,1993年5月至1998年5月任中国银行宝鸡支行副行长,1998年5月至2001年2月任该行行长、党组书记。2001年9月,刘金城因涉嫌受贿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10月8日被依法逮捕。今年5月28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刘金城受贿一案。法院查明,刘金城利用职权大肆收受贿赂:1997年3月在担任副行长的时候,将中行宝鸡支行家属楼装修工程承包给陕西福莱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收受该公司人民币10万元,名牌电脑一台(价值9270元);1998年上半年,刘金城同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深圳西林公司西北分公司人民币两万元;1998年11月底,刘金城收受西安青云空调安装公司人民币2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1999年初,刘金城收取宝鸡市私营业主李某人民币两万元,作为给该李贷款的回报;2000年春节前后,刘金城先后两次收受宝鸡一酒店经理金某人民币7万元,后为其办理贷款;2000年上半年,刘金城收受宝鸡广慧汽车有限公司美金1千元,后为这家公司办理了贷款。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刘金城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中饱私囊,多次收受贿赂共达23万元,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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