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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9月16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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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动争议条例实现新突破

据《工人日报》劳动者和企业发生纠纷时,万一企业转移、隐藏了财产,劳动者往往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境地,为此,山东《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专门规定,劳动者可以先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部门也可以对无故拖欠的工资、劳动者急需的医疗费等裁决企业先行支付,以解职工的燃眉之急。该《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已于9月1日起施行。

据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帆介绍,为了体现劳动争议处理公正、及时的基本原则,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在制定这部法规时,在举证责任倒置、证据保全、部分裁决先予执行、财产保全4种制度上进行了突破。《条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者劳动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样当用人单位以强势地位的身份作出某种行为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无法举证时也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通过仲裁部门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对发生在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发或者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基本保障、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医疗费用以及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患病急需的医疗费这3种特定情况下的争议,仲裁部门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用人单位先行支付这部分费用,若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使最后的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采取保护措施以防财产流失、裁决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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