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不发工资甭想买车
省政府“四不准”监控拖欠工资的事业单位
本报综合消息 9月16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确保全省所属市、县、乡党政机关和国家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对拖欠工资的县乡实行“四不准”的规定》。
《规定》指出,拖欠工资是指本级政府拖欠中央和省统一规定的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含工资性津贴、补贴以及调资政策未足额兑现部分)。具体以市、县、区(包括所辖乡、镇)为单位,按中央和省规定的工资政策标准以及财政供给经费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为范围,进行统计考核。凡在报告期内累计拖欠3个月(含3个月)以上未能按月足额发放,即确定为拖欠工资。对拖欠工资的市、县、区、乡,省财政厅每季度通报一次,并作为全省实行“四不准”规定的对象。
“四不准”具体是,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市、县、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搞楼堂馆所和一般性工程项目建设的,一律不予立项审批;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市、县、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和购买,装修办公楼项目的,一律不予审批;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市县、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申请购买或更新小汽车的,一律不予拨款;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市县、区、乡、镇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申请公费出国(境)的,一律不予审批。
此外,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拖欠工资的市、县、乡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四不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拖欠工资而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以及审批机关把关不严,违反“四不准”规定的,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