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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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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作出审理骗取退税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骗税犯罪活动将受到从重处罚

新华网北京9月22日电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退税犯罪活动的,将依照刑法从重处罚。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这一规定。该解释已于2002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23日起施行。

解释对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界定为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实事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根据这一解释,骗取国家出口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骗取2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解释针对不同犯罪行为分别作出规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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