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谱写工运史的新篇章
——写在我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出台的日子
2002年9月29日,是陕西工运史上值得浓墨重书的日子。这天上午,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当这部满含着全省广大工会干部关注与期望的法规宣布通过时,省总生活保障法律部副部长李根侠长长出了一口气。一年多来,她自始至终参与了《实施办法》的修订,现在终于迎来了盼望已久时刻。
《实施办法》的修订历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是1994年1月1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对保障我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会工作的领域、对象、内容和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责任加重。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工会法》作了大篇幅修改。因此,结合我省实际,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已刻不容缓。
比这更早的时候,在得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工会法》进行修改的消息后,省总工会自2001年年初就着手《实施办法》的修改准备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修改后的《工会法》公布实施不久,省人大常委会就将修改《实施办法》列入立法计划。今年3月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与省总工会联合成立了《实施办法》修改起草小组,起草了修订草案初稿。还到福建、江西、湖南交流学习和考察了三省的做法、经验,并征求了我省部分工会干部、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后,形成了修订草案第二稿。以后每形成一稿,都要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在此期间,听取了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行业代表及专家教授120多人的意见,还将第四稿印发各市、产业工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再征求意见,并对20多个省市的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借鉴。最后形成修订草稿第6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九届三十一次会议初审。
根据初审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与省总工会进行了座谈,并听取了西安、咸阳、铜川市总工会以及基层工会、产业工会和部分国有、集体、民营企业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审议,提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根据分组审议意见,又对个别条款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至此,这部八易其稿的《实施办法》,终于在9月29日的表决中获得通过。
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
新修改的《实施办法》共7章44条,结合我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细化了《工会法》的相关条款,增强了实施中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强化了工会的维护职能,为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还对工会的组织建设、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干部的设立和保护、工会经费收缴和财产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补充规定和细化。
《实施办法》明确了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途径是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劳动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侮辱、体罚、殴打职工和扣押职工证件,对职工搜身以及限制人身自由和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给予支持。”
如何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和职工较多的乡、镇、村和城市街、社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b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依法建立工会。超过半年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发展会员、有关组织应当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和帮助。
为了解决工会经费收缴难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依法向工会拨缴经费。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统一划拨给同级工会。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实施办法》的出台,揭开了我省工运史上崭新的一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她是我省工会组织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产物,是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强大的法律武器。必将在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在深化我省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