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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0月17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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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过程中患病该怎么办

百事通先生:

企业与一职工9月30日要解除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了该职工,可该职工9月25日拿到医院证明,称有病,申请医疗期。这种情况企业该如何处理?

李庆民

李庆民: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二)的规定,职工的患病或者负伤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原合同期自动延至该职工病(伤)愈或医疗期满,在医疗期间,仍执行原劳动合同有关病假期间的待遇约定,或国家与企业规定的病假待遇(若无合同约定的)。

由于该职工提供的病假单距合同期满很近,为慎重起见,可向其就诊的医疗单位,对其病情进行核实。如职工提供的病假单真实可靠,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处理;如确有出入,我们认为虽然其劳动合同期可延至到病假单建议的病假期满,但可按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相应的处罚。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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