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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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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流动人员也能享受医保

本报综合消息 陕西省和西安市日前出台新规定,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员,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除名、失业、外出从事劳务、进修的人员;由劳动人事人才交流机构实行劳动、人事代理制的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西安市各级劳动、人事部门管理的劳务、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档案的人员可以办理医疗保险。流动人员最短缴费年限暂定为15年。流动人员按规定办理医疗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医疗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待遇。

陕西省还规定,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且由省人才交流中心代收代缴的养老保险人员,均可办理医疗保险,具体缴费比例为: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9%。其中单位承担7%,个人承担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9%全部由个人负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其中单位承担80%,个人承担20%,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全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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