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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0月25日

陕西工人报北国周末-头版 三只猕猴大闹小山城 工资全部“浮动”合理吗 学习——吕日周——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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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国周末-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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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全部“浮动”合理吗

文图/薛爱华

杨某是一家化工企业的职工,前段时间调到厂销售部门从事销售工作。由于企业实行了新的目标管理制度,对销售部门人员的工资进行了全部“浮动”,即以每个销售人员每月达到销售利润1万元为基线,此后的利润按5%提取销售人员的工资。杨某作为一名新的销售员,又不太善于交际,所以,两个月下来虽然销售了部分产品,但由于利润未超过1万元,单位扣除了他的全部工资。杨某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但又不知道怎么办,很是困惑。

其实,杨某不必担心。因为,单位这种对销售人员工资实行全部“浮动”的做法不但不合理,而且也不合法。虽然,我国《劳动法》第47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是,该法同时在第48条中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知,虽然企业有自主确定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方式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即必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的保障制度。所谓最低工资,就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现在,杨某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虽然没有实现销售利润1万元的基数,但单位扣除了杨某的全部工资,造成杨某的生活没有了保障,这种做法是与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相违背的。

据此,杨某有权利要求单位补发其被扣的工资,其标准应不得低于杨某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杨某完全有理由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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