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收取押金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
编辑同志:
近些年来,耳闻目睹了许多因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招工时收取抵押金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这些纠纷不但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职工对企业的情感。
1994年,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8月16日给安微省劳动厅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中明确规定,当前,一些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
因此,劳动部门应加大监察力度,做到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定期组织企业领导进行学习,并进行考核;对劳动者更应加强普法宣传,让他们知法用法,发现此类事件应主动向劳动部门反映,来遏制收取押金的现象。那么对用人单位来说如何消除职工没有合同意识经常不辞而别,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这一烦恼呢?这既需要增强劳动者合同意识,促使劳动者遵守诚信原则,也需要企业在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实行制约措施。如企业对职工在诸如培训,发放服装时,也可以就某一件事签订协议,违反协议的赔偿损失,以减少和避免这类违反法律合同的事件发生。
只有劳资双方都遵法守法,才能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