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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1月2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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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辞退通知书怎么办

百事通先生:

我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自1999年7月6日开始进入该公司工作,每年签订一次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第三次)是2001.6.30—2002.6.30。现在由于公司整体业务的下滑,8月份公司电话通知我,将我单方面辞退,但是公司不给书面的通知。我现在和公司的有关人员要书面通知,但是公司迟迟不给。是不是公司在拖延时间,直到法律的诉讼时效过期?而且这三年多来我和其他同事的养老保险费单位一直未给缴纳。请问:我应该得到哪些权益和法律的支持?我应该怎么办? 李强

李强:

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没有履行相应的书面通知义务,劳动者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并且,在没有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是不能确定辞退职工的时间的,自然也谈不上职工诉诸法律是否超出时效的问题。当然,您也可以主动出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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