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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2月0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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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不到工资业余打工用人单位不应该开除

2000年12月,某建筑公司职工钱某因单位效益不好,发不出工资,便利用星期天和节假日为该市某房地产置业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相应报酬,双方还签有聘用协议。

由于建筑公司效益一直不佳,工资一直未发,钱某便继续在外工作下去。2001年10月份,建筑公司以钱某的这种行为在公司内影响极坏,严重损害了本企业利益为由,给予钱某开除公职处分。

钱某为此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审理认为,申诉人因领不到工资另受聘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是建筑公司过错在先所致,并不能因此开除公职。因而裁定撤销建筑公司“关于开除钱某公职的决定”。

点评:建筑公司欠钱某工资,是用人单位违法,至于说企业效益不好而无钱发工资,那是用人单位管理不善、经营无方所致。作为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星期六、日,节假日)受聘于其他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领取相应报酬,借以维持生计,并无过错。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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