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真是一个好“办法”
无锡市锡山区总工会、人民法院共同协商出台的《关于拖欠和拒缴工会经费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实施办法》从2002年12月起在锡山区实行。“办法”规定:法院对工会提出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通知是否受理;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并已届履行期限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欠费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欠费单位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工会可在6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见《江苏工人报》2002年12月15日一版)
无锡市锡山区的这一做法是值得称道和倡导的。他们从实际出发,将修改后的《工会法》第43条所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款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条款采用制定”实施办法的方式加以细化和完善,使之更具刚性,更易操作,为工会追缴工会经费提供了方便,由此当然会收到好的效果。
修改后的《工会法》已实施一年多了。但在一些企业、工会经费想拨就拨,不愿拨就不拨,想拨多少就拨多少的现象依然存在,使工会的正常工作的开展受到了极大影响。笔者认为,《工会法》是国家为工会工作保驾护航所制定的基本法,工会经费是搞好工会工作的基础。那些迟拨、漏拨、拒拨工会经费现象较为严重的地方,不妨采用无锡市锡山区的做法,制定“实施办法”,明确法律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如此,无故拖延和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现象是会消除的。而通过“实施办法”的实行,那些视《工会法》为“软法”的企业行政领导必将会受到触动,法律意识也会随之得以提高。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