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无劳动有关系的职工企业仍应为其缴社保金
赵小全等三人系某玻璃制品厂工人,1997年5月份与该厂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8年6月该厂因经营状况不佳,生产任务不足,决定让一部分职工下岗待工。工厂人事部门口头通知赵小全三人暂时回家待岗,等候工厂通知再上班。
2001年8月赵小全等3人得知其他待岗人员有的已陆续回工厂上班,便找到人事部门要求上班,人事部门答复暂无岗位。赵小全等见工作仍无着落,家里生活比较困难,便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自谋职业。工厂同意后,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赵小全发现在待岗期间,工厂停缴了他们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于是他们三人联合向单位要求补缴这两项保险。这家玻璃制品厂却认为赵小全等3人在待岗期间没有履行劳动义务,事实已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他们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为此赵小全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员会受诉后,查明赵小全三人所诉属实、调解无效后,裁决该工厂为赵小全三人补缴待岗期间的两项社会保险费。
点评:该厂让赵小全等暂时回家待岗,从政策上应视为工厂把赵某等三人作为富余人员,以放长假处理。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