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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1月14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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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是一名仲裁员,现有一问题需要咨询,烦请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答。

最近我处理了一个工伤案件,该工伤是发生在县城里,在开庭审理时,双方律师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第58条中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这个“当地”有分歧,“当地”是指“地、州、市”,还是指所在的“县”?“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地、州、市的职工平均工资,还是指县的职工平均工资?我查阅了一些资料,未见有解释,烦请解答。

付先生

付先生:

您好!关于《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58条中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如何界定的问题,法律虽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2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之规定,“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应当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工资,而不是某一地、州、市、县的平均工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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