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职业培训补贴费不能“明补”改“暗补”
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通过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发现,少数社保经办机构存在以培训补贴资金拨给所属职业培训中心的方式,代替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应发放给取得“两证”(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失业证》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人员本人的职业培训补贴。也就是将文件规定的“明补”改成了“暗补”。同时我们发现,职业培训中心收到补贴后,又以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的形式,将此项资金的一部分上缴该社保经办机构作经费。
社保经办机构这样做的理由是所属培训中心免费培训了下岗、失业职工。
这种情况存在的问题,一是培训的真实性难以确定,该社保经办机构仅凭所属培训中心上报的培训人员花名册为结算拨款依据,但究竟培训了多少人、多长时间,一些培训的实际情况难以确认,培训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二是该培训中心收到职业培训补贴费后,向主管部门上缴管理费有变相挪用社保资金之嫌。三是培训的质量难以保证,少数教师责任心不强,有些培训难免走过场。
形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一是县级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经费不足,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自收自支,由于自身通过培训创收难以生存,只有依靠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便利,以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培训为名,违规从社会保障资金中取得培训补贴费。二是社保经办机构也通过这种途径为自身取得管理费创造条件,三是财政部门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
失业、下岗职工培训补贴资金是国家实施再就业工程、妥善解决再就业问题、提供资金扶持等方面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的合理有效使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保经办机构将此项资金向所属的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拨付,不能真正起到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职业培训获得职业技能的作用,而是支持和助长了部门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的行为。这种职业培训补贴费“明补”改“暗补”的拨付方式应该禁止。社保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失业、下岗职工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规定,决不能搞变通。财政、审计等部门必须完善和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让该项资金真正做到专款专用。
■涂新亮 陈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