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解除劳动关系但又不安排任何工作,不给任何经济待遇,或故意刁难劳动者,逼使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良心”用心就是不想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企业恶意逃避经济补偿责任当遏止
西安一家电子公司的潘姓职工已在该单位工作了7个年头并签有岗位劳动合同。今年2月份单位领导无缘由地要求其离开计算机管理岗位去做一名库管员,他十分不解,因为法律规定即使企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岗位,也须遵循专业相近原则,而企业领导的解释是,爱干干,不爱干写辞呈走人。他这才明白企业想整人,要逼他自动走人,且不想支付经济补偿。想想这家公司撵人走从不给补偿的先例,考虑到妻子尚在这里上班,潘姓职工只好服从管理干起库管工作。
我国《劳动法》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由于单位是否承担经济补偿金取决于职工被动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为逃避责任,许多“一心一意谋效益”的企业便置职工权益于不顾,采用种种胁迫手段逼职工自愿解除合同,以实现不承担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潘姓职工便是领教了“变味”的岗位调整之后的企业用心。
不止是西安这一家企业如此折腾职工,事实上相当一部分有关系无岗位的职工都深受企业恶意逃避补偿金责任之害。虽然劳动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仍有部分企业打着减员增效的旗号让职工待岗而不解除合同,采取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不发生活费不承担社保金的方式糊弄职工,让职工选择要么主动解除合同要么签了协议等待劳动合同期限自然终止,其意图仍是在摆脱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
时下除了企业在存有有形合同的前提下恶意逃避责任外,更多的单位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从而可以随时辞退员工,而一些劳动者被辞退也没有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意识。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政策是国家对劳动者再就业前期阶段的一种法律救济,缘何用人单位要千方百计逃避这一责任呢?相关法律专家分析,劳动法规滞后无法调整是首要因素。由于《劳动法》制定时,只注重了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忽视了劳动者自己要求解除合同时的利益保障。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应当”或“必须”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用人单位不解除合同并非违法,从而就迫使职工主动要求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不承担责任也就不违法了。
因此,除了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合法解决劳动关系存除问题,劳动者积极争取应得经济补偿权益外,尚需立法执法部门细化相关规章,从根本上克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