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3年03月18日
维权之页
03

解除劳动关系后工资如何赔偿?

百事通先生:

我女儿在某单位连续工作26个月,每天工作时间从早上6:30至晚上9:30,月工资2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2年为240元/月),无其它任何补贴。前不久,女儿以单位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工资。结果单位每月补发了40元。请问:该单位的作法是否合法?该不该支付加班工资?通过什么途径索赔? 赵运海

赵运海:

您好!《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从您的来信看,某单位不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您女儿支付工资,而且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已经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要求补发加班费和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并要求支付补发总额1-5倍的赔偿金。

■百事通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