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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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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

据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 第37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经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突发公布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分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54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条例规定,突发公众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条例还规定,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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