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强迫续订劳动合同无效
马某是一广告策划公司员工,1999年12月被公司录用后,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2月,公司决定对马某进行为期3个月的培训。经双方协商在劳动合同中添加了一条约定,即马某培训期满后,必须为公司服务到劳动合同期满,否则,马某要赔偿公司为其花费的6000元培训费。
经过培训后,马某回到公司上班且表现出色。2002年11月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即,公司向马某表达了希望能继续留下的意向,而马某及时以书面形式表达了自己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对马某的这一态度,公司领导认为,其辜负了公司对他的培养,要求赔偿培训费6000元,并扣发了马某最后一个月的2000元工资。对公司的这一决定,马某表示不服,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应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续订劳动合同,不得强迫对方。该公司扣发马某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之规定给予马某赔偿。另外,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到,广告公司无权索赔培训费。本案中申诉人马某已履行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不应承担公司的其它要求。遂裁决,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撤销广告公司要求马某赔偿6000元培训费的决定;支付马某扣发的一个月工资2000元,并加付25%的赔偿费,计2500元。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