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员工“炒”老板不可意气用事
编辑同志:
记者从雁塔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到,目前,有不少劳动者跳槽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往往凭意气用事,不通知用人单位一走了之,结果使自己的工资被克扣,还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同时也给劳动部门处理案件带来难度,劳动监察人员提醒劳动者要依照法律程序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只有在试用期内或劳动报酬得不到保证、采取胁迫、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除此之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
据劳动监察人员介绍,每年因不按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一走了之而付出惨重赔偿代价的员工为数不少。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102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想跳槽的员工可要考虑好,看自己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切不可只顾眼前利益,最终吃了大亏。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