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业务提成本属工资约定咋发就应咋发
刘某应聘于一家贸易公司,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月800元,另外可按贸易额进行提成,在完成公司每月规定的销售任务后,每多销售10万元可提成500元,上不封顶,每半年结算一次。在公司工作半年后,刘某的业绩猛增,在销售任务之外,每月能多销售20万元。然而年底结算时,公司却拒付提成部分。刘某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公司支付,公司却声称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800元,公司已按时全额支付,并说提成不属于工资,而是公司给员工的额外奖励,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给予。
因协商无效,刘某提请劳动仲裁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规规定,劳动提成或业务提成工资属于计件工资范畴,主要适用于商业、饮食业和服务业等。而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先规定的单价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因此劳动提成或称业务提成是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的。除此之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资金、各种补贴、津贴以及浮动工资等,也都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由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支付的额外奖励部分,因此依法裁定这家贸易公司支付刘某应得的劳动提成。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