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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6月0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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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让宇翔公司的纷争绵延

宇翔汽车公司持股职工与董事会对峙已近两个月,本报在4月28日就此已经作了报道。如今由占三分之二股东的持股职工,通过自发召开股东大会,选出了“临时内阁”——新一届董事会,但由于“流亡政府”拒绝移交相关手续和业务,“临时内阁”并不能发挥他的作用,公司机关依然陷于瘫痪之中。

但有意思的是两个董事

会都在通过各自的途径

行使着自己的职权。在最近预防非典中,公司职工都重复领到了两份预防非典的药品。没有人知道这种情况将维持多久。

那么是什么在阻碍着事情的解决呢?有人说是现行法律的盲区,股份合作制这个企业组织形式的先天不足,以及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解决这场纷争仍然是一个盲区造成了这场纠纷、冲突,对峙的绵延持续。在记者调查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挡在了宇翔公司的职工以及有关部门的面前。

一、现行《公司法》没有涵盖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为人民币1000万元;而宇翔公司有447个股东,注册资本只有230万元,显然不在涵盖范围之内。这样,《公司法》的条文对股分合作制企业还有约束力吗?

二、《西安市股份合作制条例》规定:“持股人因死亡、退休、辞职或者被企业辞退的,可由企业收购其所持股份。”很显然,“不在岗”并没有列入。宇翔公司以职工“不在岗为由,先是解除了这些职工的劳动关系,继而强行回收其所持的股份,这是否构成对这一部分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呢?

三、《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可是从宇翔公司的操作实践看,诸如修改公司章程、投资开办新公司等原本应该经过股东大会通过的重大决策,都被董事会取而代之。据知情者透露,宇翔公司仅在1998年底公司成立时召开过一次股东大会,此后再没有开过股东大会。那么董事会这些严重超越职权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四、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超过总人数四分之一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需要董事会召集。如果出现了董事会“不作为”的情况,股东们应该怎么办?宇翔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这次在不经董事会召集的情况下,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选举了新的董事会、监事会。在法律没有规定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权力的前提下,这次股东大会及其通过的决议,选举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

宇翔公司出现的这些问题,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关注。但是,这些问题不应成为这场纷争长期持续的原因,如果双方始终以无法律依据为由,坚持自己的观点,而不能坐下来真诚接触,以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案,那么受伤害和损失最大的还是多数的职工。另外,重新立法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有关各方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尽快结束这场纷争,把企业的损失和职工的伤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本报记者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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