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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6月1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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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要卖人的姓名和地址

编辑同志:

不少市民都遇到这样的事情:突然收到某厂家、商家寄来的广告信函,虽说没有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但总让人感到不悦:“他们怎么会知道姓名和地址的?!”还令人奇怪的是,每至高考结束进入录取阶段时,一些民办院校总是抢在前边,给并没有选报该校的考生寄来大批的录取通知书,也让这些考生大惑不解:“我们并没有选报这些学校,他们怎么知道我们的姓名和地址?”

后来才知晓,那是邮政部门将消费者的联系地址提供给了他人(当然是有偿的商业行为),可消费者本人并不知道。据说,乌鲁木齐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此类投诉后,曾传唤了广告单的发布方。对方称,他们以每封0.7元的价格,委托邮政广告公司向社会发送2000份广告宣传单。然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邮政广告公司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民通信地址,擅自寄发广告,侵犯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他们把这些信息透露给第三者,就属于侵犯公民的消费隐私权。

在此,笔者提请消费者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消费信息权。而邮政部门亦应严格遵守《邮政法实施细则》,莫利用职业之便,把信息卖给第三者,侵犯公民的消费信息权。 ■西安读者 方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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