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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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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县红寺湖投资商面临“损失”

水利执法和政府文件打架

近日,南郑县水利局做出决定,对相继投资在红寺湖风景区的“红潮山庄”、“水云居度假村”、“红寺湖餐厅”等三家景点及旅游设施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限期拆除并给予罚款。这一决定使这些投资商愕然:他们均是按县政府有关文件(南政发[2000]1号、[2002]13号两份文件)与县政府授权的法人单位红寺湖风景旅游管理处签订投资开发合同,并在建设期间完全接受了风景旅游管理处具体指导而放线修建的。然而政府文件与水利执法发生冲突,却让红寺湖风景区投资人面临惨重损失。

南郑县红寺湖旅游风景区是经陕西省政府批准的省级水利旅游风景区,景区面积约35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88.2%。2000年元月2日,南郑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南郑发[2000]1号文件《关于加快我县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其中第8条为:各旅游风景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景区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第10条为:红寺湖在不影响水库安全和蓄水、灌溉、防洪的前提下,库区的建设、管理应从服从旅游开发,由风景区管理处统一管理。

南郑县红寺湖风景旅游管理处具有法人资格,主任刘永安兼任该县水利局副局长,其作为各方代表邀请客商并吸纳资金进行旅游开发。红寺湖现有12家投资商,总资本在千万元以上,所有的投资商都与红寺湖风景旅游管理处签订了合同,并接受管理处的管理与监督。

另一投资商杨晓兰2001年5月18日在刘永安主持下与管理处签订了“旅游投资项目合同书”,投资450万元,按三星级标准修建了宾馆、餐厅等设施,施工期间南郑县各级领导为这一投资项目拍手称赞,水利局也未曾出现阻拦,此后该旅游设施“水云居”成为红寺湖风景区的样板之作。岂料2001年12月25日水利局向她下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经多次论证协调,对杨晓兰处罚了3000元(水利局开的收款收据)之后,投资正常进行。2003年4月3日水利局又给杨晓兰发出了“水事违法告知书”,不仅要其将原西区建筑限期拆除,还罚款3000元,同时要求对“水云居”主体投放资金近500万元的设施予以全部拆除,并另行罚款1万元。杨晓兰向记者出示了该县计划局的立项批复,建房后发的房产证,以及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的执照和许可证。

原国营610厂下岗女工周亚静投资近20万元办的“红寺湖餐厅”也遭到同样的厄运。周亚静1999年投资时与管理处签有50年经营合同,前后已经营近4年,2003年同样接到了限期拆除的通知书。周亚静与管理处签的合同中明确有“期间若遇拆迁,损失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的内容,而如今她只接到限期部分拆除的通知,却没有人来协商怎样解决损失的问题。2003年5月21日上午,南郑县水利局就对杨晓兰的处罚一事其不服举行了听证会。经同水利局工作人员交谈及从律师处了解到:水利局之所以对“水云居”进行处罚,原因是以上投资行为水利局不知情,而且违反“水法”有关条款。然而,据悉南郑县水利局下属单位红寺湖风景管理处却按照南政发[2000]1号文件第10条与各投资商签订有关合同,执行的是政府的文件,同时,风景区管理处主任又是水利局副局长,开发商建设工期历时几年,水利局不知情让人难以置信。

对于事态的发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汉中记者站 砺锋 付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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