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工人有权向发包方讨工资
2002年1月,外地人张某、吴某与西安市未央区某塑料制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向某签订了塑料制品加工厂承包经营合同。
合同中约定,塑料制品加工厂由张某、吴某承包2年,承包金为8万元;与任某等12名木材加工厂的工人约定月工资为900元。2002年11月在塑料加工过程中,张某、吴某因承包合同的履行与厂长向某发生纠纷,张某、吴某一气之下走了人,再未回到该地,也没按约定支付任某等人的当月劳动报酬10080元。任某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同年12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发包方塑料制品加工厂支付其工资。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工人的诉求。
点评:按照国家有关承包经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承包人欠工人的工资,无力偿还或因其他的原因不能偿还的,发包方有义务发放。发包方在向工人发放工资后,有权向张某、吴某追偿有关费用。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