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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6月24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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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合同应双方自愿

邓某1998年经招聘进入西安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工作。

1998年12月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邓某签订了4年多的劳动合同,到200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29日通知邓某: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再继订。但邓某提出异议。他认为自己无处可去,且单位还需要他这样的人,就应该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并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裁决:1.双方劳动合同于2002年12月31日终止;2.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诉人邓某生活补贴、奖金、效益工资等合计18740.6元。

劳动仲裁委认为邓某与公司所订的劳动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双方都已正确履行,不存在纠纷。现既然公司根据有关劳动合同法规,提前一个月通知邓某,明确表示不愿续订,则邓某无权要求公司一定要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与民事契约自由原则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符。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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