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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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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县国土资源局如此执法令人费解

倍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华县老中医郭志刚租房行医被该县国土资源局以非法占地为由处以巨额罚款一事,历时七个多月,省内虽多家媒体披露,但至今拖而未决。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7个月前说起。从医30多年,被国家授予“华夏名医”称号的郭志刚,为了报效家乡父老,解决华县东部群众就医难的问题,他于2002年9月与华县农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该行原柳枝营业所闲置的营业用房,筹备开办“中医外科疑难病研究所”和“方舟中医外科门诊部”,并贷款20多万元购置了医疗设备。合同约定租期20年,租金每年1.2万元。正当郭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时,华县国土资源局多次来要求收取土地转让费。开始说交3万元,后来又说收5000元。郭一再申明,自己承租的是房屋不是土地。按照我国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四第、第七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都有明确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即使收费也应该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而华县国土资源局却认为郭志刚非法占地,并对租赁双方作出处罚。更为奇怪的是,在华县农行迫于压力,于当年12月17日取消了与郭志刚的租赁合同近一个月后,华县国土资源局仍对华县农行下达了处罚听证告知书,没收了农行1.2万元的租金,外加罚款6000元;对郭志刚下达了处罚决定书,以非法占地之名罚款54826.58元,责令郭志刚停止一切非法占地行为。今年2月28日,华县国土局以适用法规条文不确切为由发文撤销了对郭志刚原处罚的决定,却又在括号中补充声明,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重新处理。这一悬又是三个多月。几个月来,郭大夫不能恢复与华县农行的租赁合同开门行医。为了向华县国土局讨到公正说法,他继续四处奔走,无奈地耗费着心血。

6月6日,记者来到华县国土资源局。该局局长避而不见,该局一位姓简的副局长说自己现在在“非典办”,对此事不了解。另一位张姓副局长时说自己已退休,也不知道现任局长的手机号码。

就此事记者又来到华县法律服务中心,向律师咨询有关法律规定。华县法律事务中心刘纬东告诉记者,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郭志刚非法占地是不能成立的。郭租凭的是房屋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房屋租赁并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管理部门以此为由收取土地出让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土管部门对郭志刚大夫和华县农行作出的处罚更是错误的。

渭南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长贾安安说,华县土地部门对此事在法律的应用上,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尤其是处罚主体上存在问题。如果要处罚,主体应当是华县农行,也不应该是承租人郭志刚。

据悉,华县农行已就此事向华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华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华国土资(监)字[2003]第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报对此事将继续关注报道。

■邰荣军 邓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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