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肇事弃尸判刑三年
本报讯 2003年6月23日,白河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弃尸逃逸的被告人吴方兵有期徒刑三年。
2003年1月27日,被告人吴方兵驾驶陕C1954号长安小客车,由白河县城关向冷水方向行驶。11时许,当行至316国道1749公里+550米处,将在路上行走的河南省镇平县农民朱士芳撞伤。事故发生后,吴方兵将朱士芳抱上车准备送往白河县冷水医院抢救,途中发现朱士芳已经死亡。被告人驾车转向行至湖北省郧县境内316国道1708公里+900米处弃尸后逃离回家。随后,吴在其妻及岳父的劝说和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经法医鉴定,死者朱士芳颅脑损伤,脑机能障碍死亡。被告人吴方兵被捕后,已赔偿死者家属损失14000元。
(王义健 陈新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