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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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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并不复杂的工伤争议案件却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在折腾了四年后,伤残者终于胜诉了,但是,随着伤残者所在煤矿的破产,其应享受的伤残待遇似乎也要被“黄”了——

企业破产工伤待遇也要“破产”?

焦坪煤矿协议工文杜伟,拖着五级伤残的身体,为争取应当享受到的那份工伤待遇,上北京下铜川,来来回回打了四年官司,法律给了他公道。可是四年的努力就要随着企业破产而付诸东流了。他想不通,企业破产,难道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也要跟着“破产”?

1999年8月21日,文杜伟在井下工作时腰部受伤,在家休息了几天没有好转,于是住进医院治疗,焦坪矿职工医院诊断为L2椎体压缩性骨折,后又经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检查为腰4、5椎间盘突出(中央型),腰L2椎体压缩性骨折。出院后,文杜伟与矿方因工伤待遇问题发生争议,诉至铜川市劳动争议委员会。

2000年7月7日,文杜伟经铜川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五级伤残。仲裁委据此作出裁决,焦坪矿与文杜伟按政策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共14777.27元,自2000年9月起按月支付文杜伟伤残抚恤金。

焦坪矿对此裁决不服,起诉至铜川市印台区法院。2001年10月30日,印台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宣判后,焦坪矿继续上诉到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指令印台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案件又转回到区法院,焦坪矿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五级伤残提出异议,要求对文杜伟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印台区法院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省高院司法技术室作出九级伤残的结论。

面对两个相去甚远的鉴定结论,文杜伟很不服,他拖着病残的身体千里迢迢赶赴北京,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查。但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是,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应当由劳动部门进行鉴定。

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工伤伤残等级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被告的伤残已由市仲裁委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市仲裁委依据该鉴定作出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请对被告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于法无据。2002年9月20日,印台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铜川矿务局焦坪煤矿的诉讼请求。

焦坪煤矿再次向铜川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于今年5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并不复杂的普通工伤争议纠纷,一波三折历经四年时间,几乎拖垮了文杜伟,他经受了太多的磨难和痛苦,个中滋味只有他知道。接到终审判决书,他不由得喜极而泣。可是没过多久,他却想哭都哭不出来,一个更大的灾难在等着他。那就是焦坪煤矿已进入破产程序。文杜伟找到破产清算小组,请求将法院判决他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列入破产清偿序列,但清算小组却不予登记而让他找法院。法院说他的问题是属于工资福利待遇,不是债权,也不能登记。

这个结果如同五雷轰顶,四年磨难争取的合法权益,就像一阵风一样被吹散了。文杜伟实在想不明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将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列为第一清偿顺序,难道自己应得到的合法工伤待遇,也要随着企业破产而“破产”了吗?他希望矿上能按国家的相关法规办事,还他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

■本报记者 焦晓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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