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员工不知厂规解除合同无效
苏某是某大酒店前台部的服务员,2002年6月该酒店制订了一项关于“末位淘汰”的规章制度,该制度规定以各部门为单位实行“末位淘汰”,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排在末位的予以解除合同,但该大酒店未将此制度在酒店内公布。2002年12月,前台部进行考核,苏某得分排到最后一位,酒店向苏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苏某接到通知后,认为酒店的做法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酒店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开庭审理及当事人举证,发现该酒店制订此制度后并未在酒店内公示,苏某并不了解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另外,从大酒店前台部提供的考核记录看,只是由前台部经理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主观评分,并无客观的考核标准和依据,因此认定该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向苏某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
点评: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做为企业内部的“家法”,如果运用得当,将对企业的管理水平、工作效率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但目前不少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论从制订程序上和内容上看,都存在很多问题。用人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时考核标准应客观、公正,尽量量化,同时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还应向全体职工公示,否则无效。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