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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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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

农民合同工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本报讯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失业医疗补助金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计发。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对领取人员条件确认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开具失业保险金单证,由指定银行按月发放。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地区240元/月;二类地区221.25元/月;三类地区202.5元/月;四类地区183.75元/月。失业人员医疗保险金随失业保险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包干使用,其标准为:一类地区19.2元/月;二类地区17.7元/月;三类地区16.2元/月;四类地区14.7元/月。

领取失业金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人员,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可按住院医疗费的70%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金总额的两倍。农民合同工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违法行为及交通肇事而致伤、致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据了解,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每满一年补助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报记者 焦晓宁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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