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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9月0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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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单位、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60日内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自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职工在职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迁转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职工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转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为其开具迁转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报记者 焦晓宁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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