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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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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干个体 三年免征营业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日前下发执行,进一步放宽个人和企业享受此类政策的期限和条件。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还透露,为了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压力,因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完成税收计划,税总将予核减税收计划。

据统计,目前已经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累计达到37.6万多人,减免税收19.99亿元。

目前为止,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新的再就业政策出台后,老的政策仍然有效。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个人和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1.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且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2.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这些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了相应的减免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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