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三个文件”解读提要
六、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能否实行内部退养?
《意见》提出,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符合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企业或国有控股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在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提足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内退期间的工资,留给承接企业、用于支付内退职工的各项费用。
七、改制前国有企业有关损失和债务如何处理?
《意见》提出,改制企业经审计机关认定的逾期应收账款损失、待处理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账损失和已形成损失的长期投资等,可以按照“先核实、后申报”的原则,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后予以核销处理。
改制企业的债务采取多种形式处理:可以由并购方承债并购;可以与银行协商合理清偿;也可以与债权方协商债转股。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申请破产核销。
八、改制企业承担的担保责任如何处理?
《意见》提出,改制企业承担的担保责任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凡被担保企业已宣告破产,法院已判决被担保企业立即清偿债务的,可按担保金的100%在净资产中提留;凡被担保企业虽未发生追讨责任,但已资不抵债,可按担保金的50%在净资产中提留。提留的担保资产暂留改制后企业,担保责任发生时用于低偿担保。
九、对改制企业的“企业办社会”部分如何处理?
《意见》提出,对改制企业的职工医院、子弟学校应逐步创造条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培训中心、内部招待所、职工宿舍、集体食堂等,可以采取划转、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剥离,并依法予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