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可用于经济补偿
日前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在确保稳定和促进再就业的前提下可以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
《通知》规定,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也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是在2005年年底以前,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规模不减,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调整用于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是为了促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
《通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首先要考虑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企业需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支付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在解决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要解决好企业偿还下岗职工各种债务的问题。
【《中国劳动保障报》武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