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社会应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多点关注
近一个时期来,本报陆续接到了一些女工关于权益被侵犯的投诉,这些投诉内容多为女工“四期”保护。
由于现代企业用工制度使企业拥有充分的用工自主权,加上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状,企业往往通过限制年龄来招收使用18—30岁黄金年龄段的女工,使孕产期及年长女性受到就业歧视,女职工产假后被变相解雇现象突出。企业在招工中倾向于“青春期”女性,而企业与女职工每年一签劳动合同又使企业对用工权掌握了主动,一旦女职工开始休产假,部分企业就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不负担休产假女职工的基本工资。有的企业将女职工法定产假后的每天哺乳时间累计,除以每天工作时间,折成天数加入产假,当女职工歇完产假后,原有岗位已被顶替,企业以无岗位为由将其列入富余人员,待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往往面临生育后即无工作的处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企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浴室等都有明确的要求。但记者在采访调查中发现,少数企业建立了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浴室、孕产妇休息室、哺乳室大部分没有建立。另外就是劳动保护与劳动保险尤其是女工的特殊保护和生育保险待遇也落不实,职业危害较为严重,成为影响女工身心健康的一大隐患。企业为追求高额利润,对工人工作场所的环境与安全措施不予重视和改善,噪音、粉尘、有害气体等成为危害女工身心健康的重大隐患,许多女工在极度危险的条件下工作,工伤和意外伤害时有发生。企业对女工的劳动保险也重视不够,少数企业给女职工投了五项保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但一般只限于本地户口。日前省总工会对126家非公企业进行了调查统计,仅有两家企业参加了生育保险。那些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看病需要负担的费用就更多,而企业往往以各种借口拖欠不报或只报部分,特别是对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健康查体和孕期检查费用往往难以落实。
因此如何在企业健全女工组织,并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工作模式就显得非常必要。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在《关于在企业女职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合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履行妇联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贯彻妇女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所以有关部门有责任开展法律宣传、女工培训等方式更好地开展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
不久前有消息称,参加中国妇女九大的代表透露,中国政府正在酝酿修改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修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拟明确提出“女职工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假期工资”。为了解决目前女职工普遍关注的生育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写入《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并计划在适当时候向国务院提出将生育保险立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或者法律的建议。如果尽快加快《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使生育保险与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一起纳入中国社会保险体系,女工特殊权益保护扎扎实实就会指日可待。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