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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2月08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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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可自选定点医疗机构

本报讯 省劳动保障和社会厅近日发出《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管理的通知》,指出参加医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通知要求,凡按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均应作为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可选择的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职工的意愿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根据病情自主选择不同层次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受原规定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用人单位也不得将本单位所属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参保职工必须选择的定点,同时指出,对定点医疗机构制度考核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挂钩。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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