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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2月1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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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被判缓刑者可享受退休待遇

秦某是一家县信用社的会计,1999年退休被单位返聘。2001年,秦某因挪用公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2年。为此,信用社认为秦某违反了本行业有关规章制度,不应再继续享受退休待遇。随后,信用社做出了“关于取消秦某退休待遇的决定”,但为了保障其基本生活,每月发给200元生活费。今年5月10日,县公安局当众宣布秦某在缓刑期间,服从监管,未发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刑期已满,刑罚自动解除。但刑罚解除后,秦某仍然只能从信用社领取200元生活费,只得向县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

劳动仲裁审理认为,退休费是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保障费,尽管退休费也视退休者的工龄、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但毕竟不属于劳动报酬或工资,无需退休者用劳动来换取。既然是作为生活保障费,则无论退休者受何处分,均应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职工判缓刑期间可否享受退休待遇的复函》中规定:“退休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缓刑期间可以享受原退休待遇。”有的用人单位,将上述规定中的“可以”二字,理解为把决定权交给了用人单位,如果退休职工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就可以不发给其退休费。这是一种误解,应该说决定权在于退休职工,只要退休职工要求享受退休待遇,就可以享受。除非本人放弃权利。

在仲裁委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自2003年5月10日起,信用社恢复秦某的各项退休待遇。其中,5月至10月之间应发退休费与实发生活费之间的差额部分,单位应补发。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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