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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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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实施

全省劳动法律监督员将持证履职

本报讯 在《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即将施行之际,我省429名劳动法律监督员也将走上岗位,依法履行职责。

这些劳动法律监督员分别来自我省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他们由省总工会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了统一培训,并由两部门统一颁发证件。2004年1月1日,《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正式施行后,这429名劳动法律监督员佩证上岗,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工会中聘请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可以进入用人单位调查了解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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