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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2月2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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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未转不等于存有劳动关系

赵某1994年3月被西安一公司招收后签定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7年3月劳动合同期满后,赵某不同意与该公司续签合同,劳动合同随即终止,赵某也离开公司。由于赵某与公司有一些债务没有结清,公司没有为其转移档案。1999年6月,赵某回到公司,以档案关系没有转移,自己和公司仍保持着事实劳动关系为理由,要求公司补发两年多的基本生活费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遭到公司拒绝后,赵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仲裁机构认为,赵某的档案仍在公司,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该公司补发赵某基本生活费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该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赵某败诉,公司胜诉。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评析:本案在处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是赵某与该公司有无劳动关系,赵某的档案在该公司是否就与该公司保持着事实劳动关系。这是本案的关键。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目前有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和事实上形成的劳动关系两种情况。因此,需要从两方面分析判断。

根据《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赵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1997年3月依法终止。这表明,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赵某与该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但赵某与该公司劳动合同终止后已离开公司两年,这两年中赵某没有向该公司履行一天劳动义务,没有形成劳动力的使用被使用关系,亦即没有以劳动为条件形成相互之间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赵某与该公司根本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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