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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1月14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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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乱卖鞭炮者最高罚一万

本报讯 今年西安市有条件地解禁燃放烟花爆竹令市民欣喜,但记者同时了解到,烟花爆竹不是哪儿都能卖,乱卖鞭炮最高罚一万元。

据悉,依照《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1月11日起,西安市可销售烟花爆竹。燃放时间仅从1月21至2月5日(即农历大年三十至正月十五之间)。销售摊点必须距离《条例》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或其他易燃易爆消防重点单位、集贸市场100米以上。摊点营业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且要是固定门店,店内不得有明火、电取暖没备和其他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同时门店不得设在居民楼内,店内要有相应的消防设施和设备,两个销售烟花爆竹的摊点距离不得小于30米。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同时强调,对违反《条例》销售烟花爆竹的个人,将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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