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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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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管理办法需要创新

随着企事业改革的深化,职代会在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和意义日显,职工们对于能否当选职工代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

我们知道,职工代表是企事业职工依照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代表广大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单位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职工。

职工代表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主体,他们的比例构成及产生方式对职代会宗旨的实现有重大影响。职工代表中各类人员的比例按照陕西省“贯彻《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政发[1989]66号)规定企业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数额不得大于20%;工人一般占45%—50%(1981年《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工人不少于60%);技术、管理人员一般占30%—35%。以上规定表明,在职工代表构成中普通职工代表须占多数,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职代会切实成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当前要确保一线职工、科技人员、下岗职工、内退职工及合同制职工等代表都有一定比例。特别防止职代会干部过多,形同行政扩大会议。有的单位,职代会十年不改选换届,职工代表长期空缺不补选或者人员调动造成比例不符合规定,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以至有些单位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本身,成为导致突出事件的因素。特别是破产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多年不开职代会,职工代表底子不清,由于工作变动或者在外打工等原因,往往造成出席人数达不到要求,也有一线职工代表达不到最低的比例,影响职代会表决作出决议,即使作出决议,也影响到决议的合法性。因此必须对职工代表的管理办法进行创新。

(1)首先落实职工代表的常任制,我省规定职代会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因此随时补选各种原因造成职工代表空缺名额。职工流动性较大的小型企事业,可根据企事业实际情况,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50人以下的企事业,可实行职工大会制。

(2)竞选制和直选制。为了保证职工代表真正具有代表性,在职工代表产生方式上应当坚持直接选举制度,即把职工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和投票权落实到广大职工的手中,由他们民主选举出自己信任的代表。应当杜绝由领导指定或变相指定代表的做法,否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基础将会受到削弱。再是拿出一定比例的,进行职工代表竞选,即由职工自荐、资格审查、竞选演说,群众信任投票和组织审定的基本程序。这样就激发了职工代表提升自身素质,参与民主管理的热情,而且会使职工代表荣誉性高,更认为是一种责任,通过竞选的职工代表。较好地解决了代表哪里来?职工代表代表谁?以及怎样当好职工代表等问题。

(3)述职制。职工代表每年向选区职工进行一次述职,汇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和监督,以便更好地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有利于提高职代会工作的整体水平,建立职工代表向原选区职工述职制度,必然能促进代表注重听取职工群众的呼声,这样既代表个人也代表集体,提出有分量的提案和建议。改变职工代表往往出现只代表个人意见不考虑本选区职工群众的集体意见的情况。

(4)撤换制。为保持职工代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实行对不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进行撤换罢免的制度,在职工代表述职的基础上,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确定,罢免撤换不称职的职工代表。

(5)奖励制。有罚,必有奖。为了体现奖罚分明的原则,极大限度地提高职工代表的积极性,在述职基础上,工会根据职工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实绩,进行评选奖励,以更好地调动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6)培训制。工会要每年组织对职工代表进行管理知识、业务能力、民主意识,参政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在强化培训的同时,着重注重对职工代表实际能力的提高,通过职工代表巡视活动、职工代表联络员、职工代表旁听行政有关会议、值班厂长等形式或制度,使代表在实践中得到锻炼。 ■王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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