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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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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是否要“吐”培训费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企业的技术工人,与企业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于今年1月到期。企业要和我续签劳动合同时我没有同意,终止了原劳动合同。但企业提出要我必须支付3年前单位派我到有关单位学习培训费2500元,否则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终止合同要付培训费的条款,培训时也没有再签什么调离本单位要付培训费的协议。由于以上原因我至今也未能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到新的单位去工作。请问:企业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咸阳 李昆

李昆:

对你所提问题现回答如下:《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就是说合同期满即失去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履约完毕。《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平等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合同期满,双方如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提出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而不再续订的行为,是符合《劳动法》上述规定的。《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劳动者一方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为职工服务期限的义务;企业一方为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应履行为职工提供技能培训的义务,同时也有要求与职工协商订立服务期限的权利。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3年前你接受技能培训时,没有与企业约定服务期限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你本人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因此,你所在的企业要你交培训费才能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你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你应尽量和企业协商并说明《劳动法》有关规定,双方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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