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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措施保护境内长城
本报讯 省文物局、公安厅、旅游局等7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陕西省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全省境内的长城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不得擅自在长城开辟游览场所。
我省是中国长城主要分布地区之一,保存着许多战国至明代的长城,仅明代长城就有460多公里。这些古长城全部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城在经历千百年自然因素的破坏外,近些年来以基本建设、过度开发为主的破坏事件也时有发生,且损毁趋势不断加剧,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已刻不容缓。
《通知》强调,对长城的保护和利用必须以保护为前提,严禁无序、过度、破坏性地开发和利用。不能将长城交由企业管理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利用长城开辟参观游览场所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利用方案和保护措施,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报请省政府和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长城开辟游览场所。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