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加增加工内容应与职工协商
1998年,张某到某房产公司从事文秘工作。双方签订了6年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文秘”。2003年,公司因前台接待人员有病请假,要求张某负责接待工作。张某想不通,便拒绝了。两天后,公司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最终将其辞退。
张某对此不服,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张某工作内容是“文秘”。公司未与其商量,单方改变工作内容,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将其辞退属违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总认为,职工应该服从企业的安排,叫你做什么就应该做什么。其实不然,因为职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在双方协商确定做什么工作、每天工作多少时间、每月享受多少报酬的前提下,决定劳动合同签订以及签订多长时间。如果工作内容可以随意变更、朝令夕改,劳动合同就无法履行。工作内容不确定,企业也无法考核职工是否胜任工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工作内容,变更工作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