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4年03月11日
维权之页
03

仲裁申请时效可以延长吗

百事通先生:

我想请教一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任意延长仲裁申请时效吗?超过时效的仲裁裁决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陈先生

陈先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然无权“任意”决定延长仲裁时效。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同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规定:“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你们这个案子,如劳动争议仲裁庭在2001年12月21日收到某某的仲裁申请的,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当在2002年2月19日前作出裁决。如果因案情复杂在前述期限内作不出裁决,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亦应在2002年3月21日前作出裁决。

对超过仲裁时效作出或者有其他违法情况的仲裁裁决,如当事人没有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它仍然会生效。所以,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仲裁裁决,应及时提起诉讼以将其撤销。

■百事通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