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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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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不能知假买假

这年月店面上东西是多起来了,可“李鬼”闹腾得更邪乎。“上帝”腰揣钞票担惊受怕,生恐花钱买回个祸害连身家性命都搭了进去,还哭诉无门。

好在江湖上又冲出一个叫王海的好汉,首创“购假索赔”妙招,人们纷纷效仿时有斩获,虽未伤及“李鬼”筋骨,毕竟叫他们尝到了“吃不了兜着走”的滋味。

对于王海们的义举,“李鬼”们恨之入骨必欲除之而后快,原也本在情理之中。最难理解的是堂堂上海市高院竟也对王海频吹黑哨(见本报3月18日)。他们出台意见,认为王海式行为不适用《消法》第49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对“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云云。

人所共知王海式“知假买假”的出现,本身就是在“李鬼”们肆意牟利时,消费者在行政执法缺位甚至“猫鼠同眠”情况下,利用法律手段迫使造假者名利双失,增加其违法成本的无奈之举。它有利于惩罚不法经营者,也促使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对此全国消协公开表态支持,合法经营者也额首称庆。而上海高院此举只会令亲者痛仇者快,无形中当了为“李鬼”们“保驾护航”的角色,最起码偏袒造假者,与本应负有维护正义之责的身份极不相称。

从相关报道得知,上海高院出此规定是由于近期上海部分法院在审理消费者赔偿案件中发现“职业打假”案件多达100余件。仅仅因为职业打假案件多了,就下文规定不予支持,不知是何逻辑。是嫌这类案件油水“小来来”,还是怕坏了“李鬼”们的好事。但仅凭上述这些,又怎能草草判定消费者动机不纯,这与无罪推定的法则是大相径庭的。

即以就事论事,法院不是不可以出台指导“意见”。但对具体法律的解释只能由国家有关机关作出,否则只能视为僭越。《消法》第49条作不作数,如何作数,自然不在地方法院权限之内。而上海法院竟敢在“一已”意见中随意曲解,只能说他们胆子未免大了些。 

(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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