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超过仲裁时效该如何维权
刘某等15名职工,因所在企业拖欠2002年10月至12月、2003年4月至6月工资,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想通过仲裁要回工资。
仲裁委经审查,发现这些职工的申诉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受理。职工对此不解。仲裁人员向职工宣传《劳动法》规定后,对职工说,如你们能够提供企业近期开具的,对拖欠工资追认的书面证据,仲裁委也可以受理。几天过后,这些职工拿着企业近期开具的追认拖欠工资的证明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诉,仲裁委依法立案。经调解不成,仲裁委作出裁决,该企业补发职工工资,后经法院强制执行,这些职工拿到了工资。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这些职工却于2003年12月中旬,才就拖欠工资一事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其请求确实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那么,为什么仲裁委还受理职工的申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因法定事由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本案中,企业对所拖欠职工工资一事之后出具证明加以追认,导致仲裁申诉时效因义务人的追认而中断,重新计算。所以,仲裁委受理此案依法有据,裁决也是合法的。
最后,还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职工的请求超过申诉时效后,该企业对拖欠职工工资,事后不予追认,其后果正好相反,职工因超过仲裁申诉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将无法追回工资。为使您的合法权利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请您尽量在仲裁申诉时效内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