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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3月26日

陕西工人报头版 不徇私情抓义兄检察官终获亲情 老劳模您生活还好吗? 偷工减料致楼坍塌施工单位责任人员应受处罚吗 用真诚打理特色副刊 拴马桩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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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工减料致楼坍塌施工单位责任人员应受处罚吗

编辑同志:

2003年3月的一天,我市一幢新建楼房竣工,居民兴高彩烈地忙着迁入新居。不料,上午11点多钟,该楼突然坍塌。幸好搬入新居并已居住的居民不多,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但楼房坍塌造成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据查,该楼坍塌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请问法律专家,是否应该追究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读者:戚明

戚明同志:

你的来信反映的是关于豆腐渣工程的法律问题。刑法上对豆腐渣工程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该施工单位因偷工减料致使新建楼房坍塌,造成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追究该施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律师李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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