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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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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种过错要追究

宝鸡为行政机关人员立规矩

本报讯 日前,宝鸡市政府出台了《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今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如有64种行政过错行为之一的,将被追究责任。这在全省各地市尚属首次。

据了解,该《办法》从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内部事务管理等7个方面,列举了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常见的64种行政过错行为。《办法》规定,如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乱收费、乱处罚、乱检查及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等过错行为,要被追究责任。根据过错责任,给予书面告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第13个月工资和目标责任制奖金、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行政纪律处分等处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告诫两次者,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责令3至6个月内改进;告诫三次者,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边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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